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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273-3号

贾铭琳与宁夏衣之美洗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铭琳,宁夏衣之美洗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273-3号申请执行人贾铭琳,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姜森林,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衣之美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孙耀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金执字第127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410957.94元的洗衣设备,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洗衣设备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应对查封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410957.94元洗衣设备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沈天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樊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