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452号原告赵润生,男,现住岢岚县。被告侯虎,男,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润生与被告侯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润生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润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润生承担。
审判员 孙利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乔翠仙 来源:百度搜索“”
赵润生与侯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452号原告赵润生,男,现住岢岚县。被告侯虎,男,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润生与被告侯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润生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润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润生承担。
审判员 孙利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乔翠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