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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民初字第452号

赵润生与侯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润生,侯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452号原告赵润生,男,现住岢岚县。被告侯虎,男,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润生与被告侯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润生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润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润生承担。

审判员  孙利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乔翠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