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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行审18号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马玉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马玉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114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住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市级行政中心**楼**。法定代表人高中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黎玫,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芳,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运管员。被申请执行人马玉林,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家庭住址:昆明市寻甸县。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简称市交运局)于2016年1月20日,以被申请人马玉林(以下称马玉林)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该局云运稽530100(昆明)罚字14-0689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即要求马玉林履行支付三万元罚款。之后,市交运局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市交运局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在本院作出裁定前,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属其自由处分相应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准予执行该局云运稽530100(昆明)罚字14-0689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即要求马玉林履行支付三万元罚款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长  李兴辉

审判员  邓宗斌

审判员  张 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