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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曲民初字第0645-3号

杨万红与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红,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咸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645-3号原告杨万红。委托代理人翟建国,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广陵镇顾周村。法定代表人钱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宏,职员。第三人朱咸忠。

原告杨万红与被告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朱咸忠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徐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唐伟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