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财保1号申请人郑清荣,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人李凤林,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生,住龙岩市永定区。
申请人郑清荣与被申请人李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凤林银行账号中的金额106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郑清荣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凤林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人郑清荣借款5万元,并向申请人出具了收到现金伍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之后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支付利息,至今结欠申请人借款本息106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郑清荣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凤林银行账号中的金额106000元进行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凤林银行账号中的金额106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诉前保全费1050元,由申请人郑清荣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 广 勇
审判员 童 文 超
审判员 曾 志 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晓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