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52号罪犯韩红福,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
二00八年八月四日,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红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
二0一三年六月两次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韩红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红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
二0一六年三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代理
审判员 葛胜楠
代理
审判员 刘志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慧杰S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