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灌民初字第00587号 原告江苏佳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同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孟杰,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锐欧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潮鸣苑安然大酒店8342室。 法定代表人王罗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佳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皇公司)与被告杭州锐欧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锐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先后支付了定金787700元、预付了设计费用393830元,原告共支付被告1181530元。直至后来原告得知被告根本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工程设计资质。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设计费用,但被告至今拖延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已付定金和设计费用118153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锐欧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5日,原告佳皇公司与被告锐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担江苏佳皇·帝景蓝湾住宅小区建筑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地点在江苏省灌云县。该住宅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140655.2平方米,由被告提供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用28元/㎡,总计393.83万元。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定金78.77万元,规划方案文本提交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规划方案文本通过后三日内支付5%,建筑扩初设计完成后七日内支付25%,施工图提交后七日内支付35%,项目施工结构结顶后七日内支付5%。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1年4月11日、2011年5月4日向被告支付定金787700元。被告提交规划方案文本后,原告于2011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汇款393830元,原告共计支付被告1181530元。 被告锐欧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8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及咨询,但通过本院查询,未查询到被告具备任何建筑设计资质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汇款单三张、发票两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屏一张,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锐欧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的基本情况、验资事项说明、公司章程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涉案工程江苏佳皇·帝景蓝湾住宅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140655.2平方米,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属一级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甲级建筑设计企业至少应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六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然被告锐欧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8日,注册资本50万元,不具备甲级建筑设计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且查询不到被告具备任何建筑设计资质的信息。综上,原、被告之间于2011年4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锐欧公司应当返还收取原告佳皇公司的定金及部分设计款118153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苏佳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锐欧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二、被告杭州锐欧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江苏佳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18153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杭州锐欧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马晓永
代理
审判员 孔令雅
人民陪审员 程永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飞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