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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晥0522执113号

安徽奥发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奥发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晥0522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奥发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民二初字010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经十路支行开户号7372510182600101057存款464825元(本金450875元、诉讼费4030元、保全费3270元、执行费665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龙政执行员  王 欢执行员  李小满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大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