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字第244-1号
原告:李志厚
被告:李俊涛
被告:邵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厚与被告李俊涛、邵瑞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厚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李俊涛、邵瑞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俊涛、邵瑞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