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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字第244-1号

李志厚诉邵瑞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志厚,李俊涛,邵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字第244-1号

原告:李志厚

被告:李俊涛

被告:邵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厚与被告李俊涛、邵瑞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厚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李俊涛、邵瑞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俊涛、邵瑞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