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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297号

陈信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97号罪犯陈信德,捕前系桂平市西山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浔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信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7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于2013年11月7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改造。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认为,罪犯陈信德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信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11月止,累计奖励分70.22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信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陈信德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信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