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783号
原告:李清辰,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大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林购物广场,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花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苏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景颜,女,1976年6月25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辰诉被告吉林市大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林购物广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辰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清辰负担。
审 判 长 罗玲玲
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
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齐永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