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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4733号

山西振东家庭健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梁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山西振东家庭健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梁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4733号原告山西振东家庭健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县城光明南路振东科技园,注册号140400100012555。法定代表人卢子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晖丰。被告梁宁,男。

委托代理人:陈海鸥,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振东家庭健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西振东家庭健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山西振东家庭健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慧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