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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01017号

宿迁市华隆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迁市华隆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01017号原告宿迁市华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八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锦旗,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秋雨,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人民北路西侧(万佳科技星城S-1幢)。法定代表人张南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宿迁市华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迁市华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华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14元减半收取2257元,由原告宿迁市华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慧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 莹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