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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霞民初字第1886号

薛美赐、冯桂芬等与阮松振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薛美赐,冯桂芬,阮松振,林施强,王秋花,程瑞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薛美赐,男,1938年8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冯桂芬,女,1944年10月22日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欧阳昆钱,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松振,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程瑞斌被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被告林施强,男,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程瑞斌被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被告王秋花,女,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程瑞斌被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被告程瑞斌,女,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系程瑞斌被强制执行一案被申请执行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美赐、冯桂芬诉被告阮松振、林施强、王秋花、程瑞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薛美赐于诉讼期间死亡,需等待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原告冯桂芬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桂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桂芬负担。

审 判 长  王 莹

审 判 员  陈美花

人民陪审员  叶巍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康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