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3号原告郭玉景,男,汉族。被告关缠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景与被告关缠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郭玉景于2016年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郭玉景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玉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玉景承担。
审判员 常根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欣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