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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民初3号

郭玉景与关缠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玉景,关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3号原告郭玉景,男,汉族。被告关缠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景与被告关缠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郭玉景于2016年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郭玉景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玉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玉景承担。

审判员  常根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欣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