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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特字第16号

王义红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王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丛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王义红。申请人王义红要求宣告罗嘉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义红与罗嘉炜系母子关系,2015年10月12日,王义红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罗嘉炜自1997年9月份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达十九年,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罗嘉炜为失踪人。经查,罗嘉炜,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生,原住邯郸市丛台区芳林新村1号院4号楼2单元12号,系申请人王义红之子。于1997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3日在法制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罗嘉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嘉炜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罗嘉炜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王义红申请,依法发布寻找公告满三个月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罗嘉炜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义红为失踪人罗嘉炜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刘小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焦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