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丛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王义红。申请人王义红要求宣告罗嘉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义红与罗嘉炜系母子关系,2015年10月12日,王义红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罗嘉炜自1997年9月份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达十九年,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罗嘉炜为失踪人。经查,罗嘉炜,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生,原住邯郸市丛台区芳林新村1号院4号楼2单元12号,系申请人王义红之子。于1997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3日在法制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罗嘉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嘉炜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罗嘉炜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王义红申请,依法发布寻找公告满三个月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罗嘉炜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义红为失踪人罗嘉炜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刘小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焦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