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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行初1号

陈占东与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东,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12行初1号原告陈占东,男,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文,男,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法定代表人于宝全,局长。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占东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改变了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25.00元后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任国杰

审 判 员  张文献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公衍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