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01刑申2号刘书平:你为你犯盗窃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5)郑刑二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认定你犯盗窃罪,有你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建涛、赵老安、赵合林、赵皮林、徐国良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谅解书等,系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充分。你申诉称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但你未能提供遭受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你在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亦无法证明你在侦查机关的讯问阶段遭受到刑讯逼供,故该项申诉理由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另你在申诉期间提交的电工赵老安的书面证言系在你刑满释放后出具的,与赵老安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矛盾,本院无法予以认定。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