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3民特2号申请人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祥洲,系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仇慧敏,经商。被申请人韩爱芬,务工。
申请人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
审判员赵振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仇慧敏、韩爱芬系借款人仇水华、徐雪梅的儿子、儿媳。两借款人因进货需要于2013年10月8日与申请人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贷款月利率为11.4‰,罚息、复利也进行了约定。后双方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变更为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两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8日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玉山县号的房屋【房权证号为赣(玉)房权证冰溪镇字第号】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房他证玉山县字第号),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抵押物处理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1、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仇慧敏、韩爱芬所有的位于玉山县号的房屋【房权证号为赣(玉)房权证冰溪镇字第号】,申请人对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1.4%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罚息自2015年10月6日借款到期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复利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万元等】范围内优先受偿。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仇慧敏、韩爱芬未作答辩,也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借款人仇水华、徐雪梅因进货需要,向申请人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贷款申请。2013年10月8日,仇水华、徐雪梅与申请人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贷款月利率为11.4‰,如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自贷款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或逾期贷款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3年10月8日,两被申请人仇慧敏、韩爱芬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玉山县号的房屋【房权证号为赣(玉)房权证冰溪镇字第号】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抵押物处理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房他证玉山县字第号)。申请人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于2013年10月9日向借款人仇水华、徐雪梅发放贷款100万元。后借款人与申请人双方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变更为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2015年10月5日贷款到期,借款人仇水华、徐雪梅未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拖欠借款利息。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1、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仇慧敏、韩爱芬所有的位于玉山县号的房屋【房权证号为赣(玉)房权证冰溪镇字第号】,申请人对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1.4%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罚息自2015年10月6日借款到期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复利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万元等】范围内优先受偿。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仇慧敏、韩爱芬未对《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成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定提出异议。申请人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对被申请人仇慧敏、韩爱芬共有的房屋【位于玉山县号,房权证号为赣(玉)房权证冰溪镇字第号】依法变价,申请人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申请人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仇水华、徐雪梅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3,980元,由被申请人仇慧敏、韩爱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赵振欧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晓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