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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96号

张玉清与遂平县金泰农业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清,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金泰农业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遂平县。法定代表人张玉顺,该社负责人。

上诉人张玉清与被上诉人遂平县金泰农业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张玉清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1244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自愿约定了仲裁条款,且一方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已依法受理的情况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玉清的起诉。张玉清不服原裁定,向本院上诉称,首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向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遂平分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分会在没有立案受理的情况下,多次主持庭外调解,在调解无果后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不受法律保护。其次,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只是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约定向哪一个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系对纠纷解决机构约定不明确,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但在发生争议后,张玉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015年4月7日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向遂平县金泰农业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发出了受理通知书。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过多次调解,且双方均未对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及仲裁机构提出过异议。在此情况下张玉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立案后,应当驳回起诉。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玉清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石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