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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1553号

林记与郑州同济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林记,郑州同济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林记,女,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凤梅,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同济医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投资人卓汉其,男,汉族,1978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刘冠军,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斐,系该医院企划部主任。

原告林记诉被告郑州同济医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记的委托代理人王辉、何凤梅及被告郑州同济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冠军、李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记诉称:原告创作的作品“郭斯特”曾署名公开发表于媒体及网站。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办的商业宣传刊物《男人邦》(2014年4月刊)第32页中,未经许可使用了该作品,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且擅自对作品进行了部分修改。《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多项权益。为了维护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出版、发行涉案作品的侵权刊物并销毁;同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州同济医院辩称该院2014年从未印刷和使用过被控侵权杂志,被控侵权刊物中的部分场所照片、医疗项目、专家与郑州同济医院情况不符,被控侵权刊物并非被告制作。

经审理查明:漫画家林记(网名薇薇林)创作了“郭斯特”卡通人物,表现为一个头戴睡帽的小精灵的形象,设定诞生时间是2012年4月1日,上述信息来源自“百度百科”“郭斯特”词条搜索结果。在“腾讯动漫”主页搜索“郭斯特”,页面显示“郭斯特·时光”的作者是薇薇林(林记),并附有名称为“郭斯特GHOSTTIMES”的漫画作品。登录网址为“http://verified.weibo.com/verify/myverifiedfr=person”的微博认证页面,显示“用户昵称:郭斯特,真实姓名:林记”等内容。登录网址“http://photo.weibo.com/1907542963/albums/detail/album_id/3544685176463085#!/mode/1/page/1”进入名称为“郭斯特”的“微相册”,显示名称为“郭斯特GHOSTTIMES”的漫画作品五幅,其中第三幅系本案涉诉作品。《男人邦》(2014年4月刊)第32页“哎呀妈呀血逗!”栏目显示名称为“GUOSITETIMES”的圆形图片(直径约4厘米)一张。该刊物主要刊载郑州同济医院介绍、疾病科普短文、保健知识、郑州同济医院诊疗项目广告以及医疗专家介绍等内容。该刊物多处刊载“持杂志到院就诊仅收××元、援助××元”等提示,并大量刊载郑州同济医院诊疗项目广告以及“郑州同济医院、65751666、QQ:40×××88、花园路与红专路交叉口、www.zyyy110.com、乘车路线”等信息。该刊物封面印有郑州同济医院的二维码。上述事实有“百度百科”、“腾讯动漫”、“微相册”、“微博”网页打印件及《男人邦》(2014年4月刊)证实。另查明:1.郑州同济医院经营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卓汉其,经营范围为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诊疗项目开展诊疗活动,成立时间为2010年4月28日。2.原告就同一幅漫画作品对被告提起十四个案件,被控侵权杂志在同一栏目使用该漫画作品。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的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原告在网络上发表的“郭斯特”系列漫画作品署有原告林记的名字,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可以认定林记是涉案漫画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男人邦》(2014年4月刊)第32页上使用的名称为“GUOSITETIMES”的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诉漫画作品完全相同。

被告郑州同济医院辩称从未制作过被控侵权刊物,刊物中介绍的专家“赵焕礼”、“常现堂”、“朴维新”、“高学仁”不是该院的医生。经查,该刊物主要刊载的是保健知识、男性病知识短文、郑州同济医院诊疗项目以及专家介绍等内容,并大量刊载郑州同济医院诊疗项目广告以及被告的热线电话、地址、乘车路线等信息,多处刊载“持杂志到院就诊仅收××元、援助××元”等宣传语,被告对诊疗项目没有提出异议,针对电话、地址、二维码等确定发布人的相关信息被告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而只是辩称其属商业机构,相关信息是公开的,别人都可以获得,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刊物由其他单位主办。据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刊物为被告主办。郑州同济医院是被控侵权刊物的唯一受益人,因刊物引发的侵权责任理应由郑州同济医院承担,被告虽否认某些专家等宣传内容,但并不影响侵权事实的成立,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郑州同济医院未经许可将原告林记享有著作权的“郭斯特”图片使用在其广告宣传册上,并且未支付报酬,侵害了原告林记的著作权财产权,原告林记要求被告郑州同济医院立即停止使用、出版、发行侵权刊物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林记要求被告郑州同济医院销毁涉案刊物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仍然库存有涉案刊物,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林记要求被告郑州同济医院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涉案刊物系郑州同济医院的广告宣传册,并非面向全国发行的刊物,影响范围较小,判决被告经济赔偿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原告林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提供被告郑州同济医院因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原告针对同一被告侵害其同一幅漫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向本院提起十四个案件,共同支出了相关维权费用,本院对此酌情予以考虑。被告将涉诉漫画作品作为栏目装饰使用,并且面积较小,本院综合考虑涉诉作品的类型、作品艺术价值、对侵权刊物的贡献率以及郑州同济医院主观恶意大小、侵权性质等因素,酌定郑州同济医院赔偿林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同济医院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使用含有名称为“郭斯特”的漫画作品的刊物;

二、被告郑州同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记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三百元;

三、驳回原告林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同济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红军

审 判 员  张永杰

代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王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