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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253-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吴丽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吴丽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2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下城区。法定代表人汤铭。被执行人吴丽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2014)杭证执字第877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丽媛所有的浙G雪佛兰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利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