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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财保15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刘宝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刘宝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财保15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宁效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晓深,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刘宝英。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了银行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宝英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桃园路笋岗仓库区嘉宝田花园宝丽阁(B)6F二分之一的产权(房产证号20××4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龙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