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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177号

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罗炳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罗炳权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址:广东省开平市新昌新市。法定代表人付雷。委托代理人许洁常、邵庆英。被执行人罗炳权,男,汉族,住址:开平市,身份证号:×××0430。关于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罗炳权执行一案,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132号行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炳权应交罚款2000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没有按期履行,本院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1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邝海蔚

代理

审判员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迎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