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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保3号

喻奇珍与张中山、叶英、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喻奇珍,张中山,叶英,张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保3号原告喻奇珍。被告张中山。被告叶英。被告张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奇珍与被告张中山、叶英、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3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中山、叶英、张志勇银行存款13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张中山、叶英、张志勇的相关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喻奇珍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的商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温文斐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叶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