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内蒙古天第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梅被告包头市上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欣被告刘星成,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九原区。
原告内蒙古天第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上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刘星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33398元,请求偿还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天第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刘星成准确的身份信息,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天第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子明
人民陪审员 薛云霞
人民陪审员 宋彩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桂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