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2民初826号

伊犁世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孙伟霞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伊犁世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伟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826号

原告:伊犁世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顾建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春红,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伟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世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伟霞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峻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