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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290号

董传超与王兴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传超,王兴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董传超,男,汉族,现系武警士官,被执行人王兴献,男,汉族,现系巴州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董传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兴献民间借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和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传超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77000元,诉讼费886元,合计77886元。立案后,本院依法执行。经查,王兴献在223团三连承包了38.4亩葡萄地,暂时没有收入,法院给三连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王兴献的葡萄收入予以扣押,但到了2016年1月结账时,王兴献的收入只有1410.49元,其原因是2015年霜冻来的较早,导致大批葡萄无法出售。另经查,王兴献没有自己的房屋,无车,银行无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和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董传超对被执行人董传超享有77886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董传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新伟

审判员  陈玉庆

审判员  桑智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赛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