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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44号

吴某与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44号

原告:吴某,女,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查卉川,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某,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焰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江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