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44号
原告:吴某,女,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查卉川,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某,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焰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江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