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执261号

张瑞阳、李小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瑞阳,李小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张瑞阳被执行人李小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001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小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李小妹(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6的存款人民币17079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巧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