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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
- 2月
-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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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6-02-04
- 公开日期
- 2016-06-13
- 所属地区
-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 一审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
- 孙迪光,孙菊勋,益阳市兰溪粮食市场鑫隆粮食加工厂,叶云贵,蔡亮军,孙凤莲,陈冰,陈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