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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26051号

(2016)云01刑更26051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丁思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6051号罪犯丁思涛,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弥渡县红岩镇史进村委会仙女庄村**,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弥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思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以(2013)大中刑终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经本院以(2015)昆少刑执字第957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丁思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高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民

审 判 员  钱晓燕

代理

审判员  侯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瑞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