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6051号罪犯丁思涛,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弥渡县红岩镇史进村委会仙女庄村**,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弥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思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以(2013)大中刑终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经本院以(2015)昆少刑执字第957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丁思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高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民
审 判 员 钱晓燕
代理
审判员 侯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瑞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