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77号
原告:杭州余杭尖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姚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建伟,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沛超,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巨能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北村。
法定代表人:徐群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尖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巨能铸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尖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尖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尖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尖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