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753号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李建兵。被告海南俊怡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惠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汪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