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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民初395号

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与丁建国、蒋世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丁建国;蒋世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3民初395号原告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张剑磊。诉讼代理人张跃。被告丁建国,男性,汉族,58岁。被告蒋世游,男性,汉族,50岁。本院在审理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许艳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沈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