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特7号申请人周全林,男,汉族,1970年5月出生,现住新疆。申请人李小林,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现住新疆。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周全林、李小林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查:周全林、李小林因劳务报酬纠纷,于2016年2月2日经焉耆县永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小林拖欠周全林劳务报酬10000元(壹万元整,此壹万元劳务报酬为总劳务报酬一部分)情况属实,双方当事人确认无异议。
二、由李小林于2016年2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周全林劳务报酬10000元(壹万元)。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周全林、李小林于2016年2月2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吉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