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370号罪犯张连营,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5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连营犯���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日以(2002)粤高法刑复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3月19日被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2005年5月15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2005年1月17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粤高法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0月2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12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6月5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不变;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9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6月23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张连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2、2013、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连营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连营服��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连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