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416号罪犯刘荣东,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2002)鞍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荣东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罪犯刘荣东及同案他罪犯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3)辽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7月28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5年7月1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7月9日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11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1月30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15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5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4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1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刘荣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荣东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荣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荣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5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