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392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7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7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7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芈某某,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8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7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芈某某伙同秦某某(已判决)企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安阳市新区白壁镇秦某某家中,向全国发送虚假中奖信息,虚构“三星”公司进驻中国市场18周年宣传刮奖大赠送活动、海尔公司成立30周年宣传刮奖大赠送活动,以奖品为奥迪A6汽车或中奖100万现金为诱饵,谎称领取奖品、奖金需缴纳公证费、附加税等费用骗取。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指使张某甲冒充公证人员,杨某某、张某乙冒充“三星”公司、海尔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诱惑受害人上当受骗。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5000元,胡某某人民币5000元。诈骗得逞后由芈某某从银行将被骗赃款取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芈某某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
被告人芈某某辩称其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7月11日,秦某某(已判刑)组织他人向社会公众发送虚假的三星公司和海尔公司中奖宣传页,以获赠奥迪A6汽车或100万现金为诱饵,谎称领取奖品、奖金需缴纳公证费、附加税等费用来骗取他人财物。期间,秦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冒充公证人员、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张某乙冒充三星公司或海尔公司工作人员来接听被骗群众电话,并以此方法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5000元、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5000元。诈骗得逞后秦某某指使被告人芈某某从银行将赃款取回。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芈某某到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蒋某某和胡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其与芈某某系夫妻关系。芈某某是秦某某的外甥。2014年7月8日至11日期间其按秦某某安排在秦某某家冒充兑奖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7月10日其按秦某某的安排冒充公证员接听电话。与其一起带到公安机关的杨某某、张某乙也负责接听电话。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证实,2014年7月11日其接到秦某某电话后到他家接听咨询电话,后在民警搜查时曾堵房门。被告人芈某某供述证实,其是秦某某的外甥。2014年7月10日上午其接到秦某某的电话后冒雨赶到秦某某家,后持秦某某给其的数张银行卡到安阳市区,按秦某某安排分数次在不同地点将卡内赃款取出。当天傍晚其回去将赃款交给秦某某。同案犯秦某某供述证实,其在安阳光明路附近的一个零工市场时有人向其介绍电信诈骗并主动提供中奖彩页、贺卡、银行卡和电话卡等。其将中奖信件按照从网上购买的个人用户地址发出去,并以需要拍卖费或公证费等名义骗取钱财。虚假的中奖信件是有关三星公司和海尔电器刮奖大赠送活动,奖品分别是奥迪A6轿车一辆和奖金100万。其诈骗一个上海人5000元公证费和10000元审计费,诈骗一个广西人5000元公证费。其冒充公司人员,雇用张某甲和杨某某负责接听咨询、公证电话,并让芈某某负责取款。杨某某从2014年7月8日起接听电话,张某甲从7月10日起接听电话。标注有“超”字样的手机和书写记录为杨某某负责。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实,其收到一封海尔集团刮奖邮件,查询兑奖专线后得知中了二等奖,咨询公证处人员后缴纳了5000元公证费。被害人蒋某某陈述证实,其收到一张海尔集团庆典活动单子,上面显示中了100万现金,其按要求汇去了5000元公证费和10000元押金。辅警王伟、席树国证言证实,2014年7月11日新区分局组织民警和辅警对秦某某家搜查时遭到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芈某某的阻拦。蒋某某和胡某某打款证明、退款证明和谅解书、关于芈某某和张某乙阻止民警进入屋内的搜查笔录、2014年7月9日至10日安阳市区降雨的天气资料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取款照片、现场抓获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核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对其三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芈某某在秦某某等人诈骗事实完毕后,帮助从银行提取赃款,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被告人芈某某案发后虽自动投案但其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未主动交待,不符合自首特征,对其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上述四被告人在宣判前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安阳县司法局出具了四被告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故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科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张 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付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