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金初字第1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住所地滑县。负责人王卫玲,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永胜,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常包,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纳,女,1984年1月9日生,汉族,系被告常包之妻,被告刘建羽,男,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被告常包、王纳、刘建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冯建领
审 判 员 王曙光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