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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247号

刘春耕与刘洪刚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春耕,刘洪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47号

原告:刘春耕,男,汉族,1973年3月2日生,系个体装修工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号。

被告:刘洪刚,男,汉族,1990年4月1日生,系厨师,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七家子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耕诉被告刘洪刚旅店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原告刘春耕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耕撤回对被告刘洪刚的起诉。

审判员  潘长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