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2393号 原告陈小春,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黎汝鹏,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对亭桂柳高速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荣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朝清,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谢荣新,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经常居住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对亭桂柳高速公路东侧(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内)。 被告朱雪梅,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广西鹿寨县(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内)。 被告谢福泉,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经常居住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对亭桂柳高速公路东侧(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内)。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阙业奇,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党维,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黄金耀,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小春与被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谢荣新、朱雪梅、谢福泉及第三人党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东
人民陪审员 梁 月
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