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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393号

陈小春、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谢荣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小春;谢荣新;朱雪梅;谢福泉;广西柳州鹿寨镇金利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2393号 原告陈小春,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黎汝鹏,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对亭桂柳高速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荣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朝清,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谢荣新,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经常居住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对亭桂柳高速公路东侧(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内)。 被告朱雪梅,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广西鹿寨县(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内)。 被告谢福泉,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经常居住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对亭桂柳高速公路东侧(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内)。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阙业奇,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党维,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黄金耀,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小春与被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谢荣新、朱雪梅、谢福泉及第三人党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东

人民陪审员 梁 月

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