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沙执字第117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蓉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滨河路19幢。组织机构代码68087563-5。 法定代表人万松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组织机构代码78216669-6。 法定代表人周海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发忠,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沙县。 被执行人陈颛斐,女,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沙县城北新村南区。 被执行人福建海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高砂镇工业集中区(渡头)。组织机构代码79838227-0。 法定代表人周海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海波,男,汉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住沙县城北新村南区。 被执行人李香珠,女,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沙县城北新村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沙县嘉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组织机构代码66038943-7。 法定代表人兰景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兰景升,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被执行人杨文,男,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张淑珠,女,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沙县景山新村北区。 被执行人金龙,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陆树镜,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沙县。 被执行人俞雪清,女,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住沙县。 被执行人周建波,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沙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蓉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昇担保)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工贸)、李发忠、陈颛斐、福建海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新材)、周海波、李香珠、福建省沙县嘉宇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宇纺织)、兰景升、杨文、张淑珠、金龙、陆树镜、俞雪清、周建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人民币1827555元及判决所确定的利息、代垫受理费222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另案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海特工贸、海能新材名下的房地产及其机器设备,但上述财产因处置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变现。同时,被执行人陆树镜、俞雪清、周建波亦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执行和解协议亦无法在短期内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阿光
审 判 员 姜长生
代理
审判员 邓海铨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上添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