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灌板民初字第00441号

姜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灌板民初字第00441号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贺善月,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被告李某甲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善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9月11日生长子李某乙,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发生吵打,2015年7月13日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 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9月11日生长子李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以至影响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状况证明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灌云县人民法院医疗票据和上海市松江区九亭医院就医记录和医疗票据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目前双方的矛盾尚不符合法律规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只要能够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多沟通交流,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性。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审 判 长  王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毕 源

代理

审判员  朱 锐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绵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