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398号

张耀光、汪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耀光,汪群,尚素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98号

申请执行人:张耀光,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汪群,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尚素真,女,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耀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群、尚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俊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