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尤高祖,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身份证地址福建省永春县,现住景洪市。委托代理人陈华山,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M1-12-1地块****。法定代表人陶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住所地景洪市曼弄枫山水林溪别墅会馆代表人陶建,职务总经理。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尤高祖与被执行人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本金1000000元、逾期利息120000(从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借贷利率的四倍即月息2%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两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因涉及其他案件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且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8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尤高祖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成琼
代理
审判员 李 凡
代理
审判员 张海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