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陈宝龙。被执行人刘福明。被执行人杨凤荣。申请执行人陈宝龙与被执行人刘福明、杨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现因划拨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福明银行存款5370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泉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