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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666号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刘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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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66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表人夏邵飞,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勋,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缴纳2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楚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