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范小波,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会华,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范小波与被执行人王会华身体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会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小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会华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4744.9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待被执行人王会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宝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