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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925号

范小波、王会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范小波;王会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范小波,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会华,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范小波与被执行人王会华身体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会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小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会华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4744.9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待被执行人王会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宝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