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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执字第252号

刘某某与田艳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万元执行款后,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执行款于2016年2月3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庆杰

审判员  郝炎虎

审判员  贾增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显豪 搜索“”